关于转发《花都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花都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子女
义务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义务教育工作,是贯彻和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落实“富民优先、民生为重”政策的具体体现,是建设“首善之区”的重要举措,对于推进教育公平、建设和谐花都、实现共同富裕和共同繁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依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1〕45号),以及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优秀外来工入户和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穗发改社〔2010〕10号),对来我区务工就业人员子女的义务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工作原则
(一)统一认识。
政府部门和义务教育学校,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力;要以人为本,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高度重视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义务教育工作。
本实施意见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户籍为广州地区(含广州市辖下10区2市)以外、在本区居住并在花都就业的务工人员。
(二)分级管理。
区发改、规划、财政等有关部门,应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需要和综合承受能力,统筹规划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
各镇(街)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 合理规划与配置义务教育资源,组织实施本镇(街)范围内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义务教育。
(三)完善政策。
区发改、规划、财政等有关部门要把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义务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相关政策,确保我区范围内符合就学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能够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各镇(街)应按照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和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就读为主(以下简称“两个为主”)的要求,制定本镇(街)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确保相关政策得到落实。
(四)简化手续。
本着便民、利民和政府机构职能转变的原则,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理手续,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二、工作措施
(一)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1.凡在我区连续居住半年以上,有固定住址、固定工作和收入来源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为其6—15周岁(义务教育阶段)、有学习能力的同住子女,申请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
2.学校要为在本校就读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建立学籍档案,并按规定报审批机关备案,确保其在学历认可、入队、入团、评优、选拔学生干部及参与各类活动方面,享受与本地户籍学生同等待遇;要加强与学生家庭的联系,关注学生心理健康,帮助学生尽快融入社会;对按规定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考试合格且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应颁发九年义务教育证书。
(二)逐步提高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读公办学校的比例。
1.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要求,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建设情况,预测本区未来几年学龄人口的分布情况,特别是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的流入和分布情况,结合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建设工作,做好公办学校建设规划,为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读公办学校创造更好的条件。
2.符合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条件(具体条款见当年广州市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意见)及在本区居住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子女,经属地教育指导中心按规定核实申请材料并公示后,按“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
3.凡在本区连续居住3年以上,有固定住址、固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可参加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读花都区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积分申请(以下简称积分申请),为其计划生育政策内适龄子女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申请人可自主选择向居住地或就业地所属教育指导中心提出申请,为子女报读公办学校。申请人参加全区统一制定的积分计算办法,积分计算结果以申请地(镇、街)为单位由高至低排序并向社会公示。申请人不得同时在两地(镇、街)重复申请。
4.符合以上条件且在我区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享受本区户籍学生义务教育免学杂费和课本费的政策,就读学校不得收取借读费,其他需缴费标准与本区户籍学生相同。
(三)加强对以接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的服务和管理。
1.统筹规划和发展民办教育。要根据当地流动人口分布特点,合理规划民办学校布局;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学校的相关信息,方便群众查询;及时、依法处理违规办学的行为,保障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
2.大力提升民办学校的办学质量。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采取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等措施,加大对民办学校的扶持,引导民办学校加强改善教育教学设施,优化办学条件;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的指导,把民办学校日常工作纳入统一管理,并通过教研培训、教师援助、结对帮扶等方式扶持民办学校发展。
3.规范民办教育管理。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办学条件和教学质量的督导评估;对民办学校的开办要从严审批,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在收费、学籍、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严格规范民办学校的行为,完善各项工作制度。
三、操作办法
(一)积分申请流程。
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布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起始年级学位分布情况——申请人提出申请——审核材料——统计积分——排序公示——录取入学。
(二)明确事项。
1.每年6月15日前,各镇(街)教育指导中心完成本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位容量的有关数据统计,在保证完成地段生和政策性照顾借读生招生任务的前提下,将可提供给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的起始年级学位数上报区教育局汇总,由区教育局于每年6月下旬统一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2.符合积分申请条件、拟为适龄子女申请入读公办学校的外来务工人员,在
3.申请登记结束后,各镇(街)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联合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并按照《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读花都区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积分申请表(试行)》就申请人情况进行积分计算。
4.各教育指导中心根据积分计算结果由高至低排序,结合当地可提供的公办学位数作出统筹安排,确定当年可入读公办学校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名单,并于
5.经公示确认后,通过积分申请获得入读公办学校资格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由各教育指导中心发出《入学通知书》。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凭《入学通知书》于规定时间内到相应学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或不服从安排的,作自动放弃学位处理,相关申请人本年度参与积分申请所获得的积分自动失效。
6.按本实施意见安排到本区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在其小学或初中学段就读期间,原则上不再受理转学至区内其他公办学校的申请。
7.不参加积分申请或不符合条件未能为子女获得入读公办学校资格的外来务工人员,可自行选择到经审批开办的民办学校为子女报名入学。民办学校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
四、保障机制
(一)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要保证公办中小学办学所需教职工和正常经费,要按照公办学校实际在校生数核定教职工编制,并按实际在校生数和定额标准拨付生均公用经费。
对符合规定在公办中小学就读条件的来穗务工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予以经费补助,享受与本地学生同等的经费补助待遇,免交杂费、课本费,所在学校享受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对符合规定在公办中小学就读,但因学位限制由区统筹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的,按借读费标准补助所在学校。
(二)协同推进。
1.区政府、镇政府(街道办)应按照“两个为主”的要求,建立本区行政域内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保障机制,保障公办中小学具备办学所需教职工和正常经费,协调有关部门为携带适龄子女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提供相关证明。
2.区教育局统筹规划全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义务教育工作。各镇(街)教育指导中心负责组织本镇(街)范围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教育部门要结合布局调整,多渠道增加义务教育阶段学位,充分挖掘公办中小学的潜力,提高公办学校接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比例;依法审批并规范管理以接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做好免收书杂费学生的审核工作。同时,区政府要加大对民办学校的扶持力度,将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纳入部门预算。
3.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要将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义务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按规定做好民办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核准和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工作。
4.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并监督使用。
5.区流动人员管理部门应提供“花都区流动人员信息系统”接入端口,供教育部门查询外来务工人员在我区暂住登记和居住的年限,或者提供相关证明。
6.公安机关应协助整顿非法办学,维护学校安全秩序。
7.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将公办中小学接收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计入学校在校学生数,合理核定学校的教职工编制。
8.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就业备案和参加社会保险的信息证明。
9.对接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区教育局和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外来务工人员为子女申请入读公办学校,必须保证其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及证件、证书真实有效,一经查实有弄虚作假的行为,立即取消其申请资格。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若广州市人民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出台有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政策的,则按其执行。
附件:1.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读花都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积分申请表
2.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读花都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积分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