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1年工资集体协商春季要约行动的通知

时间:2011-06-03

 

 

 

广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广州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穗工[20114

关于开展2011年工资集体协商

春季要约行动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总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各行业协会(商会),各有关产业集团,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和深化我市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按照国家三方《关于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彩虹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32)和省《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人社发[2010161)的要求,决定于20114月份继续开展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的春季要约行动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关于深化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要求,坚持和谐发展、互利共赢的理念,通过要约行动,全面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引导企业职工依法有序表达利益诉求,建立健全职工工资分配共决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坚持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主线,以实现劳动关系双方互利共赢为目标,尤其要切实加强推进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世界500强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实现广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二、目标任务

通过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进一步激发劳动关系双方自主协商的内在动力,逐步理顺企业工资分配关系,推动全市工资协商要约的全面开展,确保企业、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有效建立,确保职工工资收入与企业效益协调增长。力争到20n年底,全市已组建工会的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比例达到70%,其中国有(国有控股)企业,世界500强在穗企业要达到80%以上,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和规模以上非公有制企业要达到70%以上。

三、要约范围

2011年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范围和重点是:

()尚未开展集体协商和没有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

()集体合同已经到期需要续签或者重新签订的企业;

()已签订的集体合同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或者集体合同中对于劳动报酬没有明确规定的企业;

()没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协议的企业;

()一线职工工资长期不增长、低增长或其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50%的企业;

()小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和行业,以及不能单独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通过签订区域性和行业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进行覆盖。

四、工作重点

()积极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劳动合同法》对在县级以下区域推行区域、行业性集体协商,签订区域、行业性集体合同做出了规定,为开展区域、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了法律依据。各区、县级市要把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作为要约行动的重点,加快建立行业性的企业代表组织和行业工会组织,为开展工资协商创造条件。在县级以下区域内,重点在中小型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街镇、村居、楼宇和工业园区中,加快推进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在生产经营特点相似的行业,特别是餐饮服务、建筑工地、环卫、美容美发、零售、加工制造等行业,要以已组建行业(企业)协会或行业工会的行业为重点和突破口,率先开展县级以下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各区、县级市要以要约行动月活动为载体,进一步加大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力度,年内每个区、县级市至少要开展1个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

()结合实际,实行分类指导。在开展要约行动中,要结合实际,根据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分类指导。对生产经营正常、效益较好的企业,应就工资分配问题进行全面协商,重点协商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工资分配水平、补充保险和福利,以及改革和完善工资分配机制等问题,重在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和调整机制;对生产经营不够正常、效益较差的企业,重点协商工资支付办法、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水平、工资支付时间、工资清欠和基本生活保障等问题,重在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对非公有制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经济效益,重点协商工资水平的正常增长,以及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等;对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应协商确定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的劳动定额标准和计件单价标准。

()大力推行上代下要约。各级工会要扎实开展要约行动,主动依法行使要约权,积极推动企业依法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各区、县级市总工会,市直属产业工会要发挥上级工会的领导和指导作用,指导企业工会充分发挥作用,积极向企业发出协商要约,推动企业启动协商程序。对基层工会要约有困难的,上级工会要主动承担要约责任,通过代行要约、集体要约等形式,启动协商程序。今年要大力推行由区(县级市)总工会、街()总工会、直属产业工会进行大范围的上代下要约,通过大规模的集中要约行动,促进工资协商机制的普遍建立。对于不按期回应或拒绝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联名向企业下发《关于促请企业依法履行工资集体协商应约责任的通知书》,敦促企业响应协商要约;对拒不应约的企业,工会可将情况告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推动形成工会依法主动要约、对出现问题的企业督促应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处理的工作链。对在履行工资集体协议中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要代表职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各司其职,共同推进工资集体协商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承担起推动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职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切实抓好组织协调、政策制定和监督检查工作,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应约的企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理。要及时发布今年的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企业工资指导线,积极开展行业人工成本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工作,并扩大覆盖面,提高数据质量,为企业开展集体协商提供信息和政策指导;按属地原则,区、县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对属地内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专项集体合同的登记审核工作,健全基础台账,准确掌握本地区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基本情况。各级工会组织要指导基层工会主动承担要约责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企业行政方,积极开展平等协商;积极指导和帮助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向区域性、行业性企业代表组织发出书面要约,没有企业代表组织的,可由区(县级市)总工会、街()总工会与该区域、行业各企业行政分别进行协商;企业行政在收到要约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和拖延。对企业行政方请求暂缓协商的,要书面说明情况,由发起要约的工会存档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查。各区、县级市总工会,产业集团工会要积极主动地与分片联系的市工会工资集体协商顾问团顾问联系,通过邀请顾问律师开展培训授课、座谈交流、具体参与指导、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等多种形式,充分发挥顾问律师的作用,共同推进本地区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迈上新的台阶。市总工会将把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年度重点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各级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加强对企业法人代表、经营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引导,帮助他们提高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认识,将工资集体协商作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基本制度,增强协商意识,主动提出协商要约;要指导企业正确回应工会组织的要约,积极开展协商;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商专项集体合同的,要督促企业及时报送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并认真履行合同。

六、几点要求

()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把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作为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切入点和主要抓手,对全市开展要约行动进行统筹协调,集中力量,重点突破。各区、县级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应当加强对本地区要约行动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周密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目标措施,积极主动,有组织、有步骤地加以推进,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三方推动、工会主动、各方协同、企业和职工积极参与的推动集体协商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

()精心组织,密切配合。一是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工作进展情况督促检查,定期不定期地对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帮助解决基层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落到实处;二是典型示范,重在引导。要注重发挥典型示范的导向作用,推动集中要约行动在广度和深度上下功夫。三是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各级各单位对在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报告。

()广泛宣传,营造氛围。一是要组织开展工资协商各类活动,扩大社会影响;二是调动发挥媒体作用,为要约行动宣传造势;三是通过开展各种活动,引导企业参与;四是树立典型加以推广,推动面上工作的深入开展。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关于促请企业依法履行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责任的通知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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