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开始

时间:2011-05-17

 

 

记者从区地税局获悉,今年我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开始,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须在今年5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办理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未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据了解,凡应在广州市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除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外,在2010年度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属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我区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继续实行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同时附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制度。

  另外,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需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方式可采取网上申报和前台申报方式。区地税部门提醒,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后,必须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申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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