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拟规定烟盒包装警示图不得小于面积一半

时间:2014-11-26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卫生计生委起草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拟规定,烟草制品包装上的图形警示面积不得小于包装面积的二分之一。
  
  条例送审稿规定,烟草制品生产者应当在烟草制品包装上印制带有说明烟草使用具体危害的文字和图形警示,向公众警示教育烟草烟雾危害。
  
  条例送审稿同时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入口处及其他显著位置设置禁烟标识,保持标识完整、清晰。禁烟标识应当大而清晰,至少包括禁止吸烟的图形警示标识、违法吸烟的罚款数额、投诉举报的电话号码等内容。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禁烟标识及其张贴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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